站内搜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游艇驾驶证考核内容及合格标准

游艇驾驶证考核内容及合格标准

编辑:驾驶网    来源:交通部    2009-03-11    👁9970  

 

 

游艇驾驶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九条(游艇驾驶人员的资格)
游艇驾驶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了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游艇驾驶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
游艇驾驶人员的适任证书的类别和等级分为:
(一)A级游艇驾驶证书:适用于远洋、沿海、内河航行的游艇;
(二)B级游艇驾驶证书:适用于沿海、内河航行的游艇;
(三)C级游艇驾驶证书:适用于内河航行的游艇。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的条件)
从事游艇驾驶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过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批准和公布:
(一)具备相应的培训场地和训练水域,有可供实际操作训练的游艇等设施和设备;
(二)具有足够数量的具备游艇驾驶资格和相应航行资历的培训教员;
(三)配备相应的法规资料、教材和技术资料等;
(四)具有完整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建立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培训的实施)
游艇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游艇驾驶人员培训纲要、考试大纲的具体要求组织和实施培训。
游艇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时,应当将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学员名单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可以统一为学员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考试、发证的申请。
游艇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实行学籍管理和考勤制度,保证每个学员的培训内容和训练时间,保障培训质量和训练安全。
第十三条(考试的实施)
游艇驾驶人员的考试,由交通部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有关游艇驾驶人员的考试规定组织实施。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游艇驾驶人员培训机构的培训备案,应当及时安排相应的考试。游艇驾驶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第十四条(游艇驾驶证书的发证条件)
申请游艇驾驶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至未满65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驾驶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十五条(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
申请游艇驾驶证书,应当向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身份和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等级的游艇驾驶证书。
申请办理游艇驾驶证书的具体规定,按照海事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游艇驾驶人员等级晋升与转化)
持有C级、B级游艇驾驶证书的人员,达到规定的驾驶游艇资历后,通过相应的附加培训和考试,可以相应地晋升为B级、A级游艇驾驶证书。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船舶引航员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驾驶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可以取得相应等级的游艇驾驶证书。
第十七条(游艇驾驶证书管理)
游艇驾驶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发证条件中有关年龄和健康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等级的游艇驾驶证书。
被海事管理机构处以暂扣游艇驾驶证书未到期的或者吊销游艇驾驶证书未满5年的,不得换发游艇驾驶证书。
年龄满60周岁的,应当每12个月办理一次游艇驾驶证书签证。经医院体检或者诊断同意继续从事游艇驾驶的,海事管理机构予以签证;否则,由海事管理机构注销其游艇驾驶证书。
游艇驾驶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 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Copyright © 2008-2023  驾驶爱好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70220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