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测试标准
⊚  首页 >  科普园地 > 心理科学 > 测试标准 > 

高度情绪状态主导互殴行为

编辑:驾驶网    来源:新华网    2018-11-07    👁4165  

  事发后,公安机关走访了事发前下车的4名乘客,并综合前期调查走访情况,与提取到的车辆内部视频监控相互印证,还原了事发当时情况。

  因道路维修,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乘客刘某的目的地,驾驶员冉某对此也及时提醒了车上乘客。但刘某达到目的地附近时强行要求冉某停车,后两人发生争执互殴,造成车辆失控。

  事发时,互殴双方心理状态是怎样的?是否意识到其行为的危险性?

  在重庆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秘书长童新看来,事发时,刘某和冉某两人都处于高度情绪状态,此时情绪主导了各自的行为。

  “首先我们看到,女乘客刘某今年48岁,这个年龄正值女性更年期,可能导致她的情绪不稳定、易怒。另外从她的行为推断,她可能是一个比较关注自己需要的人,平时生活中也可能比较强势,如果需求得不到满足,情绪就容易爆发,容易产生攻击行为。”童新说。

  而谈到公交司机冉某的心理状态,童新认为,冉某可能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提醒下车义务,自身没有过错,所以遭到女乘客人身攻击后,会委屈和愤怒,继而情绪爆发,并由此产生反攻击行为。

  在此次事故中,十余名无辜乘客也因为二人的违法行为坠江身亡,他们当时又是一种怎样的心理呢?

  童新认为,其他乘客当时的心理状态应该是从众和观望的心理,群体里没有人站出来制止,我不会“出头”。此外,大家对两人的情绪状态和攻击行为的顾虑,出于自我保护的意识,也不愿把麻烦招到自己身上来。

  “还有一点原因,就是乘坐公交车的乘客可能大多没有驾驶经历,没有对两人争执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直至惨剧发生。”童新说。

  双方互殴行为涉嫌犯罪

  官方在公布事故原因时也说明,当时在公交车上互殴的双方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胡功群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指行为人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所以,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抢劫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建说,公交车是一个公共的环境场所,人员流动频繁,公交车的行驶安全事关不特定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从客观行为上分析,此案中司机冉某正在驾驶公交车,车辆的行驶安全涉及当时所有乘客的人身安全,但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二人发生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由于事故的直接原因系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互殴致车辆失控,二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对于刘某与冉某斗殴行为,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副教授丁胜明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中。一般认为,第一百一十四条是危险犯,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是实害犯。

  “通俗点说,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成立从结果上只需要具备危险即可,行为人在主观上也只需要认识到危险性,不需要追求或者放任产生实际损害;但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成立在客观上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实际损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也必须追求或者放任上述实际损害的发生。”丁胜明说。

  丁胜明认为,从此案情节来看,首先,公交车上乘客众多,又是在桥上行驶,乘客刘某击打的是司机头部,并且在击打行为之前已经有长达5分钟的激烈争执。刘某作为正常人应该认识到,进一步的身体冲突可能引发司机的强烈反应,可能造成大量乘客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可以认定此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同的危险性,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样,作为公交车司机,具有平稳驾驶、保护乘客安全的义务。在遭遇野蛮乘客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停车,驱逐乘客下车或者报警等待民警处理。在此案中,虽然最先动手的是乘客,但司机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驾驶席上与他人互殴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所以,司机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毫无问题的。”丁胜明说。

  此外,丁胜明还提到另外一种可能,如果是司机在遭遇野蛮乘客时故意歪打方向盘造成交通事故,那么应当完全归责于司机,此时乘客原则上不需对肇事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如果乘客之前的行为本身已经具有高度危险,仍然可能就这种危险单独成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类似乘客与公交司机发生争执的事情不断见诸媒体,如何避免这类事故的发生呢?

  重庆市政协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程德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之前这类冲突发生后要么是被及时制止,要么就是万幸没有酿成重大事故。所以谈到此类事情时,公众更多的是停留在舆论谴责,但其实对其中存在的公共危害的认识是不到位的。

  “万州公交坠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给公众敲响了警钟,公众要明确地知道,这种行为不仅是要受谴责的,而且很可能将造成重大事故,将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对公民的相关法制宣传和教育还有待改进和提升。”程德安说。

 
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 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Copyright © 2008-2023  驾驶爱好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70220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