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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

编辑:驾驶网    来源:耿锡文    2013-08-05    👁2397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通知
 
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为加快推动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以下简称“驾培行业”)发展,促进行业管理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 “驾校”)培训质量及服务水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驾校报名点、训练场地的建设
鼓励有能力的驾校自行建设综合性的报名点和训练场地,推进驾培行业跨越式发展。报名点、训练场地的建设应与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及城市、行业发展规划相适应。
“十二五”期间,全市驾培行业将逐步实现“一校一址”或集中在江南、江北基地培训的经营格局。
(一)报名点、训练场地统一标识
报名点、训练场地应使用统一标识,标识式样由武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办公室(以下简称“驾培办”)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鼓励驾校开展特色经营,品牌服务,创建“示范教学点”。被授予“示范教学点”的驾校,可自行制定特色标识,并在本单位示范教学点及经市运管处批准设立的报名点或训练场使用。
(二)报名点、训练场地建设管理
报名点、训练场地的建设实行审核制,即设立申请—受理—预审批—实施建设—检查验收—发证。具体程序为:
1、设立申请
驾校建设报名点或训练场地前,应向武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政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武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报名点、训练场地设立申请》(附件1);
2)拟建设培训场地建设技术简图及说明,或者拟建设报名点情况及说明;
3)拟建设场地投入车辆及人员情况;
4)拟建报名点或训练场地3年以上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查看后返还),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2、受理
政务中心对驾校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下达补正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3、预审批
政务中心将受理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移交驾培办。驾培办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的实质要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建设条件的,提出不准予建设的意见;符合建设条件的,提出准予建设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4、实施建设
驾校根据专家组的意见、拟定的建设时间进度及要求实施建设。
5、检查验收及发证
建设完毕后,专家组应检查验收报名点或者训练场地。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查验收合格的,由政务中心下达准予投入使用的审核决定并发放相关证件。
(三)报名点建设要求
1、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达15平方米以上;
2、有专人负责管理;
3、报名点内应公示以下资料:
1)合法有效的证件: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服务内容:包括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程序和办法、服务承诺、教练场地、教练员、教练车等信息以及驾校和管理部门投诉电话。
(四)训练场地建设标准
1、有围墙、栅栏等与其他场地区分的明显隔离设施;
2、设立综合性训练场地,包括:场地驾驶训练、场内道路驾驶训练、实际道路驾驶训练,训练场地面积及设施应符合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的要求;
3、训练场地醒目位置应公示教学大纲、各项规章制度、诚信承诺、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榜等相关信息;
4、有必要的安全防护及消防设施;
5、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学员休息室及生活区等;
6、有条件的训练场地,设置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等。
二、教练车管理
(一)教练车统一标识
驾校应逐步统一教练车外观式样,统一颜色、企业名称标识,在车身上公示驾校和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外观式样由驾校自行设计制作,并报驾培办备案。
(二)教练车技术标准
教练车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要求和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所规定的二级以上技术等级,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副喇叭、灭火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的规定执行。
(三)教练车《道路运输证》管理
教练车新增和教练车过户实行评审制,遵循先评审、后购车的原则,具体评审方法按照《武汉市新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车及教练员资格综合评审方案》执行。
1、教练车新增
教练车新增是指通过综合评审,符合新增教练车条件的驾校为新购置的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
办理教练车新增手续,应向政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车辆标志牌、道路运输证申请表》(附件2);
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原件(检测时间在申请年度内);
4)车辆前方左侧45度角拍摄的照片;
5)车辆购置凭据(购车发票)复印件;
6)与该车匹配的驾校《教练员证》复印件。
2、教练车过户
教练车过户是指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教练车所有权发生变化,通过综合评审,符合新增教练车条件的,转入驾校办理教练车《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
办理教练车过户手续,应向政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转出驾校出具的委托书,证明其委托转入驾校办理该教练车过户手续,委托书应加盖转出驾校公章(转出驾校已办理工商执照注销的,由教练车所有权人出具委托书);
2)车辆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复印件;
3)《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车辆标志牌、道路运输证申请表》;
4)车辆原《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转出驾校已办理注销的除外);
5)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原件(检测时间应在申请年度内);
6)车辆前方左侧45度角拍摄的照片;
7)车辆购置凭据(购车发票)复印件;
8)与该车匹配的驾校《教练员证》复印件。
3、教练车转出
教练车转出是指教练车转至我市以外地区,转出驾校办理该教练车《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
办理教练车转出手续,应向政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有转出驾校公章的注销申请;
2)教练车《道路运输证》原件;
3)车辆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交易发票复印件。
4、教练车报废
教练车报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车辆报废的规定,教练车已办理报废手续后,驾校办理该教练车《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
办理教练车报废手续,应向政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有驾校公章的注销申请;
2)教练车《道路运输证》原件;
3)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车辆报废证明;
4)报废厂出具的报废单。
5、教练车《道路运输证》补发
《道路运输证》遗失、损毁的,需及时补办《道路运输证》。
补办《道路运输证》手续,应向政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有驾校公章的《道路运输证》遗失补证申请;
2)原证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
6、教练车《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
教练车需参加驾培办组织的年度审验,并保持各项安全防护装置及车身印制的企业名称、驾校和管理部门投诉电话完整、清晰。
《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应向政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原件(检测时间应在车辆审验年度内);
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根据年审要求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教练车维护、档案管理
1、驾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练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练车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禁止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教学活动。
2、驾校应当按“一车一档”的要求,建立教练车档案。教练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教练车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3、驾校应建立健全教练车管理制度,充分运用驾驶员培训IC卡管理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教练车的管理。训练过程中,严禁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教练车,确保训练安全。
4、驾校应按照规定在教练车上安装培训IC卡计时装置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严禁擅自改装或违规使用IC卡计时装置记录虚假学时。
(五)教练车日常监督检查
1、驾校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或未按照规定的培训学时开展培训业务的,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十二条,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具体包括:
1)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失效的教练车开展培训业务;
2)使用未安装培训IC卡计时装置的教练车培训或不按规定使用培训IC卡计时装置的。
2、驾校未按规定使用教练车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教练车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按照《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规定,扣除相应的考核分值。
三、教练员管理
   (一)教练员资格及证件管理
1、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练员,应通过省运管局组织的教练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方能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活动。
2、申请参加教练员资格考试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规定的申请条件,并向驾培办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教练员资格考试程序:
1)申请人向驾培办提交符合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2)驾培办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驾培办统一报省运管局复审,复审符合条件的核发准考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驾培办负责领取和发放准考证,并通知申请人参加教练员资格考试;
4)考试合格的,由省运管局核发《教练员证》,驾培办负责《教练员证》的领取及发放工作。
4、教练员证件管理
1)《教练员证》的换发。《教练员证》有效期为6年。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政务中心提交《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换发、异动、补发、变更、注销及注册申请表》(附件3)、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等相关材料,驾培办对申请材料初审合格的统一报省运管局审核换发。
2)《教练员证》补发。《教练员证》遗失、损毁需要补发的,或因姓名、身份证号等原因需要变更的,教练员应向政务中心提交《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换发、异动、补发、变更、注销及注册申请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驾培办对申请材料初审合格的,统一报省运管局审核补发或变更。
5、教练员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驾培办交回《教练员证》,由驾培办统一报省运管局办理注销手续:
1)持证人死亡的;
2)年龄超过60周岁的;
3)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4)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5)超过《教练员证》有效期180天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教练员证》,无法收回的,《教练员证》自行作废。
6、教练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驾培办上报省运管局吊销其《教练员证》:
1)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的;
2)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3)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而是继续作业的。
(二)教练员备案管理
1、教练员实行备案管理。持有《教练员证》的教练员或驾校聘用的教练员必须向驾培办备案。
2、《教练员证》备案管理应按以下办法及程序办理:
1)新取得《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备案
经教练员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教练员证》的,驾培办将以《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填写的工作单位初始备案至相应的驾校,如填写为“社会人员”,备案单位为“社会人员”。
新取得《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应于领取《教练员证》后一周内与聘用驾校一起到驾培办办理正式备案手续,办理程序为:
a、提供驾校与教练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期不少于1年);
b、《武汉市驾驶培训教练员备案、异动申请表》(附件4);
c、采集教练员指纹;
d、领取教练员IC卡。
逾期未备案的,不作为初始备案单位的教练员。
初始备案为社会人员的教练员在一周内未与聘用驾校办理正式备案手续的,工作单位正式备案为社会人员。
2)教练员备案单位异动
教练员备案单位异动包括教练员更换驾校以及社会人员转入驾校执教等,办理程序为:
a、提供变更后驾校与教练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期不少于1年)、《武汉市驾驶培训教练员备案、异动申请表》;
b、驾培办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核;
c、采集教练员指纹(未采集或需要采集指纹的教练员);
d、领取教练员IC卡。
社会人员办理异动手续的,必须由教练员本人执《驾驶证》及《教练员证》原件到驾培办办理。
3)外籍《教练员证》转入
a、《教练员证》原籍为湖北省其他地市的,应向政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教练员转入申请;
原登记地运管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执教的证明;
其他按教练员备案单位异动需提供的材料;
本人身份证、《驾驶证》、《教练员证》原件(查验后当场退还);
办理程序与教练员备案单位异动相同。
b、《教练员证》原籍为湖北省外的,应先到省运管局办理转入手续,驾培办收到省运管局办理转入手续完毕的通知后,按照省内其他地市转入程序办理。
(三)教练员年度集中检查
驾培办对驾校进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检查的同时,对教练员进行年度集中检查。教练员应根据驾培办的安排,持身份证、《驾驶证》、《教练员证》原件按照统一安排接受检查。
未参加年度集中检查的教练员不得从事教学活动。
(四)教练员再教育
教练员应按规定每年参加市运管处统一组织的教练员再教育培训及考核。再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教练员职业道德教育、驾驶新知识、新技术。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教学活动。未参加再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教练员,不得从事教学活动。
(五)教练员质量信誉计分考核
1、驾培办对教练员实行质量信誉计分考核管理。
2、教练员质量信誉计分考核管理是指驾培办在一个计分周期内,对教练员教学业绩和从业行为的综合评定。考核内容包括教练员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驾培办采取上门检查、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社会测评以及群众监督等方式进行教练员计分管理。
3、教练员计分考核管理计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11日起至1231止(新取得《教练员证》的,第一个计分周期为取得《教练员证》之日起至当年1231日止),满分为12分。一个计分周期届满,该计分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计分周期。
根据教练员违规的情况,一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具体标准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计分分值标准》(附件5)。
4、对教练员的违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予以计分。教练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累加分值计分。
5、驾培办建立教练员计分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教练员基本情况,包括教练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驾驶证号、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教练员证号、练员证领取时间、变更记录以及再教育情况等;
2)安全生产记录,包括各方面反馈的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事故概况以及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
3)不良记录,包括本市查处的和外地管理部门抄告的教练员违反相关行业管理法规的情况;
4)服务质量记录,包括经相关部门通报的服务质量事件的时间、社会影响等情况和有责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责任人及处理情况;
5)《武汉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计分表》(附件6)。
6、在对教练员实施监督检查时,按照计分分值标准,将教练员违规情况和计分分值记录在《武汉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计分表》内,注明日期,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并将违规证据保存在教练员计分档案内。
7、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12分的教练员,不得从事教学活动,应报名参加市道协组织的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教学活动,计分予以清除。
8、驾校应加强教练员从业行为及服务质量管理,每月5日前向驾培办报送教练员教学质量排名情况。
(六)教练员教学行为
1、教练员执教时应随身携带《教练员证》等相关证件,并在准教范围内从事教学活动,不得转借、涂改、挪用或伪造《教练员证》。
2、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规范使用IC卡培训计时系统,如实记录学员培训学时,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3、教练员不得在未经驾培办核定的训练场地或利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从事教学活动。在道路上进行教学的,教练员应随车指导,并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禁止与教学无关的人员搭乘教练车。
4、教练员应尊重和维护学员的正当权利,执教时着装整齐、举止文明,不得打骂、侮辱学员,杜绝“吃、拿、卡、要”,严禁酒后施教。
5、教练员应配合运管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6、教练员应做好教练车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教练车安全设施配置齐全,车容车貌整洁。
7、教练员不得同时受聘两个或两个以上驾校,不得为非聘用驾校招收的学员提供教学服务。
8、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给予计分处罚外,由驾培办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1)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2)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3)未按规定使用IC卡培训计时管理系统的;
4)超出《教练员证》的准教类别和准教车型施教的;
5)在未经运管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或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教学活动的;
6)涂改、转让、出租《教练员证》的;
7)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8)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9)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10)为非受聘用驾校招收的人员提供教学的。
四、驾培行业投诉处理
(一)驾校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部门,确定专人处理各类投诉案件,对外公布投诉受理电话、地址、网址、信箱等,制定和实施投诉纠纷处理,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二)驾校应当健全投诉受理台帐、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制度,保持投诉信息的畅通,把各种矛盾和沟通在本单位内解决。每季度将投诉案件的处理、分析情况在本单位内公布。
(三)驾校对受理的投诉案件,应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行业服务规范,结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约定内容调查处理。
(四)投诉案件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不签订或未履行培训合同、签订虚假培训合同的;
2、未按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时间培训或在培训时弄虚作假的;
3、未履行告知义务,有隐瞒、欺诈行为的;
4、不按规定或约定安排培训、考试的,或不另收取费用不安排考试的;
5、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乱收费、重复收费、巧立名目收费、收费项目与服务内容不一的;
6、学员报名后要求退费,而不按照培训合同退费的;
7、学员退费后不办理网上注销,造成该学员不能在其他驾校报名的;
8、违反《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设置报名点、训练场,或报名点、训练场未经运管部门审批的;
9、向学员索要钱物或要求宴请、娱乐性消费,强迫或变相强迫学员接受规定之外的交费、服务,要求学员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10、侵害学员人身权利或骚扰学员的;
11、其他有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违规行为。
(五)行业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案件后,在2日内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在5日内作出书面回告(具体以督办时限为准)。书面回告应当说明以下事项:
1、对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表明态度;
2、陈述事实,申辩举证;
3、提出解决意见;
4、投诉人对案件处理的满意度。
管理部门在收到被投诉人书面回告后,应当向投诉人了解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满意度。
(六)驾校因对学员投诉处理不力、整改不力导致学员多次投诉、重复投诉的,将对当事驾校及教练员处以停办有关业务、停止教学活动等处理。
(七)驾校被投诉的频率、对投诉案件调解工作是否配合及调查处理等情况,是考核驾校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评定资质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将作为驾校年度审验、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审批驾校招生培训量等相关工作联系起来。
五、违反法规的处理
(一)处理投诉案件超过督办期限,未做出书面回复的,责令限期回复;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回复或处理不当,造成较为严重社会影响的,暂停该驾校相关业务办理,直至回复处理完毕。
(二)驾校不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未履行培训合同或签订虚假培训合同的,要求驾校立即纠正,并予以通报;拒不纠正的,暂停新学员报名业务,直至纠正。
(三)未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对学员进行培训或在培训时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暂停1个月的新学员招生业务,扣减1个月的招生培训量。
(四)驾校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存在乱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物价部门予以查处。
(五)学员报名后要求退学退费,而驾校不退的,暂停新学员招生报名业务,直至改正为止;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六)教练员在培训中,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按照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记分管理处理。
(七)侵害学员人身权利或骚扰学员的,予以通报,暂停该教练员1年的教学活动。
(八)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报名点、训练场地的,责令限期撤除;不按规定期限撤除的,除按照《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给予处罚外,暂停该驾校新学员招生报名业务,直至撤除为止。
(九)驾校违反行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导致学员权益受到侵害的,除责令停止侵害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各驾校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及教学服务质量,共同促进我市驾培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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