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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规避“醉驾入刑”路线图 专家称肇事逃逸判刑更重

编辑:驾驶网    来源:最高法    2011-05-11    👁5191  

根据刑法总则原则 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张军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张军在谈到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问题时指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在作出判决的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适用禁止令需要特别注意加强监督、指导。

他说,从立法精神看,禁止令的目的主要在于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再次危害社会。人民法院要根据犯罪分子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决定是否适用。(中新)

专家:规避“醉驾入刑”路线图不成立

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5月7日凌晨,海珠区怡乐路一辆白色跑车撞飞两名行人造成一死一伤的事故,肇事车上的一男一女随后打的逃离现场。据媒体报道,有目击者称肇事者身上有酒气。8日晚10时30分,肇事司机杨某在逃逸40多小时后自首,并否认自己肇事前喝过酒。有网友据此得出了一条规避“醉驾入刑”路线图:酒驾—肇事后逃逸—酒醒后隐瞒饮酒情节投案—举证不能—以自首论—从轻处罚。有法律专家提醒,这条规避“醉驾入刑”的路线图不能成立,肇事逃逸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刑罚。

肇事逃逸判刑更重

专家提醒,网友这种规避“醉驾入刑”的路线路并不成立。

暨南大学刑法副教授杜宝庆说:“逃逸罪加一等,是愚蠢之举。”

杜宝庆分析,按照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逃逸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一旦逃逸,刑罚立即加重。杨某真的是醉驾,从目前掌握的案情看,他并不太可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而是犯交通肇事罪。即便他醉酒,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醉酒驾车,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杨某的罪名应该定为交通肇事罪,醉酒的情节顶多是令肇事者酌定从重处罚,但也应该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判罚。如果他积极救治和赔偿被害人,或许还能酌情从轻处罚。

酒醒后自首是否就没有办法认定醉驾?对此,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朱永平认为,交警应该查明肇事司机当晚在哪里吃饭,有无证人能证明他曾喝过酒,并不是说逃跑了就查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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