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上海将对所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接受罚款处罚后逾期15天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有关规定,每天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数额不超过处罚金额。
从10月10日开始,因交通违法接受罚款处罚后,如未在15天内缴纳罚款的,将从第16天开始计算逾期天数,按每天加收罚款金额的3%处加罚金额。
根据这项规定,比如,交通违法行为人在2019年9月1日接受200元罚款处罚后,应当在9月16日前缴纳罚款;逾期未缴款的,10月10日就将被加处罚款,从9月17日起按照实际逾期天数进行计算,每超出一天,加收罚款金额的3%,也就是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