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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障碍事故

未料他会带刀来处理交通事故

编辑:驾驶网    来源:新闻网    2018-12-03    👁3634  

行凶者1993年出生,刚进公司两个月

记者获取的一份深圳市急救中心受理台呼车受理单显示,10月26日下午15时24分,急救中心接到呼救电话,来点类型为“突发事件”,呼车原因为“损伤/外伤”,接车地址为“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平111号南湾交警中队里面”。

根据相关急救病历,15时35分,深圳市龙岗区第七人民医院救护车抵达现场;15时38分,深圳市百合医院救护车抵达现场。病历中称,王有为“被刀刺伤全身多处致呼吸心跳停止10+分钟”,刘雨辰“被刀刺伤全身多处致呼吸心跳停止10+分钟”,王斯然“被他人刺伤颈部左侧出血”。

救护车抵达时,三人均已死亡,未被送医。

随车赶到现场救治的龙岗区第七人民医院医生陈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到的时候,三个人都已经死了。”

 

▲急救病历显示,王有为全身多处刀刺伤,发病现场为“南湾交警中队里面” 受访者供图

 

▲急救病历显示,刘雨辰全身多处刀刺伤,“院前死亡”,发病现场为“南湾交警中队里面” 受访者供图

 

▲急救病历显示,王斯然颈部刺伤,临床死亡,发病现场为“南湾交警中队里面” 受访者供图

在楼梯间,陈龙见到了犯罪嫌疑人刘义,“他瘫坐在角落里,还没有被扣起来,半米之外就是两名死者的尸体;现场有两名警员用钢叉对着他,叫他别乱动;刀丢在一边,约15-20cm。”在现场的深圳市百合医院医生牛泰亦称,“那不是水果刀,前面带个弯儿,又尖又长。那刀很厉害。”

陈龙说,王有为颈部的伤口很小,刀是直接捅进颈部,“按推测,是近距离接触,才能制造出这样的伤口。”陈龙到现场后不久,刘义被警方控制,双手被反铐,“他自己手部、腿部也有伤口,应该是被自己割到的,我给他包扎了伤口。”

此时,有民警在一边询问刘义事发经过及原因,陈龙听到刘义说“有纠纷,谈了好几次没谈拢,刀不是这一次买的,早就买了;这一次就带了刀,一旦谈不拢的话,就要行凶。”

根据南湾交警中队相关负责人的说法,10月22日双方首次在交警中队见面后,“互相留了电话,愿意自行调解,但一直没有结果。”深圳市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亦称,“因为钱的问题,双方争议比较大;车辆相撞后刘义驾车离开的行为是否属于肇事逃逸,双方也有不同意见。”

王炎然说,其父王有为向刘义提出赔偿2万余元作为汽车维修费用的要求。在两人的沟通短信中,刘义向王有为承认了自己的“逃逸”行为,并称“违章事故公司不管,这个钱得自己出”,希望王有为能够配合他,将该事故处理成“普通”的交通事故,以方便“走保险”。王有为未同意刘义的这一要求。

10月24日,刘义发信息给王有为:“王先生,希望您能够同意,我来走保险,因为实在没有钱,如果把人逼急了,我想谁都不会幸福美满地生活,您的命总比我的命值钱吧?”

10月26日,凶案发生。袁贵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刘义是其公司同事。93年出生的刘义,今年10月28日才满25岁,在这家深圳某商贸公司负责货运。而10月26日,距离刘义25岁的生日还差两天。

“他是仓库的临聘人员,刚到公司不到两个月,还没有正式入职。因为公司的保险单在我这里,所以和他一起去交警中队处理事故;那天是第一次见到他,当时没有发现任何异常举动,也没有发现他带了刀。”

深圳市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称,据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刘义认为自己的经济能力无法达到王有为提出的2万余元汽车维修费赔偿要求,几次谈了之后,他认为实在谈不妥,于是动手,“根据我们调查的情况,带刀去,就已经有准备了,有蓄谋作案的迹象。”

交警方面:深圳市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告知家属,目前,犯罪嫌疑人刘义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案件仍在侦办过程中。

因事发地点位于南湾交警中队办公楼内,死者家属质疑南湾交警中队存渎职嫌疑。上述深圳市公安局办案人员称,关于交警方是否存在渎职行为,该局督察支队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已经介入调查,目前尚未有结论。

“我们这个地方是一个敞开式的服务窗口,我们所办的事情不是刑事案件,它(指交通事故)是一个小案子,就是一个简单的交通事故,我们这里就是处理这种事故的。谁能想到他会带一把刀进来呢?”南湾交警中队相关负责人称。

11月29日,红星新闻来到事发南湾交警中队办事大厅,看到大门口一块招牌上写着“进入办公区域,请配合安检”的字样,一名特勤人员站在门口,手持安检设备,但并不对每一名进入人员进行安检。

 

▲11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在南湾交警中队大门口看到,门口招牌上写着“进入办公区域,请配合安检”字样 图据红星新闻

红星新闻记者在大厅内外走动约半小时后,该特勤人员主动上前询问,并对记者进行了安检及信息登记。

南湾交警中队相关负责人对家属称,“你说我们交警中队有责任的话,我这边真的不赞同;我说的这个责任,是法律上的。”

深圳市公安局相关人员亦对家属称,“就命案发生本身而言,交警部门确实没有责任,嫌疑人事先预谋,充分准备,任谁都没有办法事先预见,更不能说是因为交警部门的工作导致受害人遇害。”

12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电话联系了南湾交警中队相关负责人、深圳市公安局相关人员询问案件最新进展,截至发稿前,暂未获回应。

律师:交警队及相关人员的过错与死亡因果关系极小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案件采访了多名交警系统内部人士。相关人士表示,“这个问题很少遇见,是个极端案例,目前来看,中国绝大多数基层交警队并没有安检措施,不过这个案子暴露出了问题,这个问题值得思考。”

关于本案中交警中队及人员有无责任的问题,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章专章规定了损害赔偿调解的内容,从此可以看出事发交警在办公楼内组织双方损害调解,是交警的法定职责之一。对此交警队有责任、有义务来保证协调双方的安全。但本案毕竟是刘某行凶杀人,所以交警队及相关人员的过错与死亡的因果关系极小。

“针对交警队可能存在的过错,其所承担的责任仅可能是行政赔偿,非民事侵权责任。对此,建议死者家属启动行政赔偿诉讼,由法院来确定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殷清利表示。

至于事发前负责处理该起交通事故、并在中途离开“去取法律文书”的交警,南湾交警中队一名内部人士称,事发后,相关部门已对这名交警进行调查,“现在已经调到了其他地方,不在南湾中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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